对恢复的有效性也没有意见,因此它失去了作
用。 关于上述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条例规定了必须对决议中规定的缓解措施的适当性进行评估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损害提供服务的连续性或特许公司的偿付能力;其中特许权期临近结束表明存在监管平衡;其中,预计的不平衡对应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影响或未预计到未来的不平衡事件的年度或综合影响超过总收入的 5%。 一旦确定了情况的背景并开始了程序,负责监管或管理合同的机构或当局必须对不平衡事件的影响提出初步估计;以及指出适当的预防措施,最终选择何种措施将由 SPI-SP 负责 。 再次强调,预防性再平衡措施通常是酌情决定的,除非主管机构明确承认或可以推定发生了失衡;可以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或者没有证据表明没有资源来履行国家的预算和财政义务或维护负责监督合同执行的监管机构的财务自主权 。 正是由于他们。的谨慎,最终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失衡事件估计的经济金融影响的80%,也不能涉及在失衡事件的有效财务影响之前获得资源 。这确保了特许公司不会因回收量超过流程结束时肯定会获得的回收量而获得不当利益。 最后,规定在批准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程序将得到优先处理,旨在最终衡量不平衡情况并随后 手机号码数据 调整恢复措施;负责监管和管理合同的机构或当局收到有关为明确衡量不平衡而开展的活动的详细报告后,SPI-SP 将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 因此,即使没有更综合的结果来检验该机构的有效性,毫无疑问,该规定已成为涉及预防性再平衡主题的重要先例,值得向其他国家实体和领域传播。这是与公共当局建立的长期业务的法律安全和可预测性相关机制,吸引了基础设施方面的新投资。希望这种监管模式能够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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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第27条。行政、控制或司法层面的程序决定,可以对因程序或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不当利益或异常或不公平的损失进行赔偿”。 预防措施的详细内容载于该决议第2条第III项。 特许公司甚至无权提出启动该决议第 2 条第 IV 项规定的程序的请求。 这是该决议第3条的规定。 见该决议第5条,该条还规定了采取这些措施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支持基金会是私人非营利实体,其创建目的是向与其相关的公共机构提供工具,无论是在健康、研究还是教育领域。 然而,私人法律性质不能以绝对的方式看待。支持基金会与各自的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共生关系。如果没有公共政府实体,私人支持基金会就不存在,并受益于公共政府实体的一些天然特权。 他们带着受支持的公共实体的品牌和声誉,利用他们的医生、研究人员、教师,有时甚至利用物理结构来实现他们的目标。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与公共实体有联系,因此无需招标程序即可雇用他们,或者有资格享受某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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